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
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甘建金[2024]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三、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加快数字化发展步伐,精简租购保障性住房业务办理要件、压缩办理时限,逐步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普惠性公共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